
2013年7月1日,《廣西艾滋病防治條例》正式施行,是我區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綱領性法規,將艾滋病防治納入了法制軌道,為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十七條 從事住宿、娛樂、休閑保健、美容美發等服務業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每年組織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人員進行包括艾滋病檢測項目的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并配合衛生行政、公安部門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的檢測和干預管理。
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人員,工作時應當隨身攜帶健康合格證明,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檢查。
第二十八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醫療衛生機構的治療和醫學指導;
(二)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
(三)就醫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
(四)離開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三十日以上并需要醫療服務的,離開前告知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五)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配偶或者與其有性關系者;
(六)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患艾滋病為由尋釁滋事、威脅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
第三十二條 艾滋病檢測實行確證實名制。受檢測者應當主動向檢測機構提供本人真實信息,檢測機構應當為受檢測者保守信息秘密。
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第三十三條 對確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告知本人,并進行醫學指導;本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告知其監護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陽性結果后一個月內應當將感染狀況告知配偶或者與其有性關系者,或者委托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代為告知其配偶或者與其有性關系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告知或者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權告知其配偶或者與其有性關系者,并提供醫學指導。
第四十八條 從事住宿、娛樂、休閑保健、美容美發等服務業的經營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拒絕配合衛生行政或者公安部門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進行艾滋病檢測和干預管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或者公安部門責令整改,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以患艾滋病為由尋釁滋事、威脅他人、妨礙公務或者故意傳播艾滋病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