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密教育常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89年5月1日起施行。為適應國家信息化建設快速推進和法制建設不斷發展,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了《保密法》,同年10月1日起實施。《保密法》共六章五十三條,包括立法宗旨,國家秘密的定義,保密工作的方針,保密工作的管理體制,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保密制度,定密責任人,定密期限和權限,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
一
什么是國家秘密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二
國家秘密的基本范圍包括哪些
《保密法》第九條規定,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后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1. 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 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3. 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4.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5. 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6. 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7. 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于國家秘密。
三
《保密法》規定的12種嚴重違規行為是什么
根據《保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2. 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3. 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4. 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5. 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6.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7. 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8. 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9. 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10. 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11. 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12. 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